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發布《網拍一律不給退?業者已觸法!》

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

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

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

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 C2C

(Customer-to-Consumer) 形式轉變為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網路賣家。

也包括本身是 B2C 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

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

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

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

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

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

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

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

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

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http://kelvintu.blogspot.tw/2011/07/blog-post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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