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網路代購是否適合消保法?

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上刊載照片是A照片,但卻是給您不是A照片的物品,那麼就是刊載不實了,還是可以告對方的,另外在購買前最好在問與答那邊留下記錄,這樣發生爭議時才能有證據保存。 另外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但事實是 1.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2.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3.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如下: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參考法令網址: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556A2ECF97171BAB&sms=29EA4B95E85C4EA0&s=D4B6DD0052726F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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