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 星期四
一台電鍋搞定!13道手殘也能做的料理!13 Super Easy Rice Cooker Recipes.
網路代購是否適合消保法?
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上刊載照片是A照片,但卻是給您不是A照片的物品,那麼就是刊載不實了,還是可以告對方的,另外在購買前最好在問與答那邊留下記錄,這樣發生爭議時才能有證據保存。
另外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但事實是
1.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2.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3.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如下: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是【郵購買賣】而且賣方就是法律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買方在收受商品7日內就享有無條件無理由無須負擔費用的退貨權。
賣家可能還有的拒絕退貨理由...我是代購, 不適用消保法 , 只要雙方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定義的【郵購買賣】,您就有退貨權,賣方說的代購、 代買、代標等等,都不影響您的退貨權。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您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若還有相關疑問可以電話直撥1950向當地消保官申訴或上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做線上申訴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依照消保官協助做再申訴->協調->調解->訴訟,若要走到訴訟, 建議您找消基會律師做免費的諮詢。
參考法令網址: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556A2ECF97171BAB&sms=29EA4B95E85C4EA0&s=D4B6DD0052726FBC
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基隆暖暖老市場 隱藏浪漫咖啡館 台灣1001個故事
有一家小咖啡館,隱藏在基隆暖暖的傳統市場,咖啡館的主人,是麵攤的第三代,這對姊弟,從小在市場長大,對這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特別有感情,雖然創業充滿理想,開店後,要面對的第一個難題就是,身邊的阿公阿嬤,幾乎都不喝咖啡。該怎麼突破困境呢?年輕老闆說,就靠勇氣兩個字。
【市場咖啡館】
源遠市場-小市場咖啡
地址:基隆市暖暖區暖碇路36之1號
電話:0224594554
資料來源: YOUTUBE
資料來源: YOUTUBE
買房不懂拆算車位?小心虧大了
買預售屋的時候,建案開價是否合理,還可以透過同區同期新推的個案來推算出行情,
建商與代銷也會將房屋每坪單價與車位價格分開計算。但是進到仲介市場找房買中古屋的時候,
不管是時價登錄網頁還是仲介給的物件資料,常常有將車位坪數加在房子坪數裡一起賣,
買房不懂得拆算車位的購屋新手,很容易傻傻地買貴了還不知道!

車位有沒拆算,差很大 比如,房子35坪、車位12坪,35坪+12坪=47坪,47坪x60萬(當地行情)=2820萬。 但看屋老手都知道,房價不能這樣算!正確的算法是35坪x60萬(當地行情)=2100萬+200萬(車位行情)=2300萬。 2820萬-2300萬=被坑520萬! 雖然說購屋不是賣方怎麼開價,買方就原價買單,一切都要看買方的購屋預算來決定,但是殺價的起點一開始就因為不懂得車位拆算而比別人高,之後怎麼殺都不划算! 買屋的時候是「算坪數」,但是車位是「算個的」,把算坪數與算個的混在一起用坪數計算,確實是容易讓購屋新手混淆的模糊地帶。不可諱言的是,雖然仲介業者多訴求誠信、服務等價值,但房價高傭金服務費也很高,在實際買房的交易過程中,其實多少帶點買方、賣方與仲介三邊角力諜對諜心理戰的成分。 買屋諜對諜,車位拆算有眉角 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房價跟車位價格怎麼算,目前普遍上仲介開的是總價,而單價表現是用權狀面積來表示,主要理由是產品為第二手屋,過戶時是以權狀面積為準、車位無法像新建案可選擇位置或要不要買,加上賣方與仲介自然都先用有利於拉抬價格的算法。 相對來說,買方自然也可以在議價時請仲介將車位分拆計算,以利回去後自行研究區域行情作為出價砍價的參考依據。 但要特別提醒民眾,不要以為買車位有明確價格拆算的預售案就合理,除了要注意是大車位小車位、地下幾樓、靠近地下室梯與否、坡道式機械式還是倉儲式等都有價差,更要懂得判斷一個車位建商要割多少的面積?有些個案一個平面車位賣210萬(台北),很正常,但車位只給5坪,就有點不正常,畢竟將來要賣時是用整個權狀面積去評估,所以如果車位面積太小,單價會拉高而不好出售。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車位有沒拆算,差很大 比如,房子35坪、車位12坪,35坪+12坪=47坪,47坪x60萬(當地行情)=2820萬。 但看屋老手都知道,房價不能這樣算!正確的算法是35坪x60萬(當地行情)=2100萬+200萬(車位行情)=2300萬。 2820萬-2300萬=被坑520萬! 雖然說購屋不是賣方怎麼開價,買方就原價買單,一切都要看買方的購屋預算來決定,但是殺價的起點一開始就因為不懂得車位拆算而比別人高,之後怎麼殺都不划算! 買屋的時候是「算坪數」,但是車位是「算個的」,把算坪數與算個的混在一起用坪數計算,確實是容易讓購屋新手混淆的模糊地帶。不可諱言的是,雖然仲介業者多訴求誠信、服務等價值,但房價高傭金服務費也很高,在實際買房的交易過程中,其實多少帶點買方、賣方與仲介三邊角力諜對諜心理戰的成分。 買屋諜對諜,車位拆算有眉角 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房價跟車位價格怎麼算,目前普遍上仲介開的是總價,而單價表現是用權狀面積來表示,主要理由是產品為第二手屋,過戶時是以權狀面積為準、車位無法像新建案可選擇位置或要不要買,加上賣方與仲介自然都先用有利於拉抬價格的算法。 相對來說,買方自然也可以在議價時請仲介將車位分拆計算,以利回去後自行研究區域行情作為出價砍價的參考依據。 但要特別提醒民眾,不要以為買車位有明確價格拆算的預售案就合理,除了要注意是大車位小車位、地下幾樓、靠近地下室梯與否、坡道式機械式還是倉儲式等都有價差,更要懂得判斷一個車位建商要割多少的面積?有些個案一個平面車位賣210萬(台北),很正常,但車位只給5坪,就有點不正常,畢竟將來要賣時是用整個權狀面積去評估,所以如果車位面積太小,單價會拉高而不好出售。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2017年6月25日 星期日
張雨生特別貢獻獎 母親感言淚灑台下
資料來源為 YOUTUBE 的影片
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網路購物退貨限制違反消保法七天鑑賞期規定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消基會)發布《網拍一律不給退?業者已觸法!》
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
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
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
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 C2C
(Customer-to-Consumer) 形式轉變為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網路賣家。
也包括本身是 B2C 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
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
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
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
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
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
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
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
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
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http://kelvintu.blogspot.tw/2011/07/blog-post_21.html
新聞稿,內容表示消基會抽查多家「以企業型態經營網路拍賣的業者」,
發現網路買家以「買家不得因個人觀感退貨」條款排除買家所享有的七天
鑑賞期規定,認定業者牴觸消保法規定的相關解釋。 消基會表示,
現今許多網路拍賣賣家,由於銷售量成長的關係,紛紛由 C2C
(Customer-to-Consumer) 形式轉變為 B2C(Business-to-Consumer) 的網路賣家。
也包括本身是 B2C 的業者進入網路拍賣平台進行網路交易的情形。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
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
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
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
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
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
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
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
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
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http://kelvintu.blogspot.tw/2011/07/blog-post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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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回覆規定: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請留意一般民眾『偶一為之』才不適用消保法,但若是對方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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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vlGVSvf6GE